企业须做好员工上下班及加班时间记录 根据现行规定,劳动者如果到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加班待遇没有兑现,首先需要拿出加班的证据,而劳动者单方面出据的证据又不能被认定为加班证据,需要员工所在企业提供。因此,造成大量劳动者对加班工资的投诉不能得到有效处理。 然而,明年(2015年)元旦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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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媒体解读

2022/07/1696 作者:佚名
导读: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讨加班费 员工加了班,老板不给加班费怎么办"para" label-module="para"> 企业须做好员工上下班及加班时间记录 根据现行规定,劳动者如果到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加班待遇没有兑现,首先需要拿出加班的证据,而劳动者单方面出据的证据又不能被认定为加班证据,需要员工所在企业提供。因此,造成大量劳动者对加班工资的投诉不能得到有效处理。 然而,明年(2015年)元旦起实施

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讨加班费

员工加了班,老板不给加班费怎么办"para" label-module="para">

企业须做好员工上下班及加班时间记录

根据现行规定,劳动者如果到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加班待遇没有兑现,首先需要拿出加班的证据,而劳动者单方面出据的证据又不能被认定为加班证据,需要员工所在企业提供。因此,造成大量劳动者对加班工资的投诉不能得到有效处理。

然而,明年(2015年)元旦起实施的《条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完善用人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保存相关信息,建立包括职工名册、录用档案、工资档案、工时档案在内的用工档案。

有了用工档案,劳动者的工时、工资等将被记录在案,为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奠定了基础。

当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劳资纠纷时,《条例》规定,相关证据材料属于被投诉单位管理的,由被投诉单位提供。被投诉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这样一来,用工各单位即使不想提供对自己不利的资料,也无可奈何,必须拿出员工档案。员工正常上班、加班数据清晰记录在案,相关部门将据此对纠纷作出裁决,员工将不再因工资待遇说不清而烦恼。

“休息休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工时档案要做好记录,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要做好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记录。”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说,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劳动保障监察将责令其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同时责令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情节严重的,依据《条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拖欠违法

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怎么办"para" label-module="para">

违法发包工程要为农民工工资兜底

近些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备受社会关注,究其根源,无非是工程层层转包,一些没有资质甚至不具备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往往只满足自身利益,拿了钱却不发农民工工资。

《条例》对工资支付作出了明确规定,可通过法律手段责令有关单位支付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对于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工资行为,《条例》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

对于违法发包、分包、转包、准予挂靠,俗称“包工头”造成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令违法发包、分包、转包、准予挂靠的单位先予支付。

因拖欠劳动报酬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劳动保障部门将在用人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张贴执法公告,公告期为十日,期满可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经济赔偿

企业拒不支付赔偿怎么办"para" label-module="para">

“支付令”将行政调解与诉讼相衔接

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劳资纠纷后,经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行政调解,如果双方达成了补偿劳动者的协议,然而企业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赔偿怎么办"para" label-module="para">

《条例》参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明确对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或返还财物等涉及劳动者财产性权益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协议,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据了解,《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这一规定,是目前28个类似省级法规中首次提出的。这一规定实现了行政调解与诉讼相衔接,是该条例的一大创新。这一规定将大大缩短相关劳资纠纷案件的办案时间,有利于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供快速、及时、有效的帮助。”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副院长王学辉评价说。

王学辉认为,该规定也是利用法律手段倡导社会诚信的具体体现,用法律手段对失信行为予以严惩,维护公平正义,符合法治精神。

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资纠纷

劳资纠纷发生时,劳动者该怎么办"para" label-module="para">

可用口头、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

在劳资纠纷中,普通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为此,《条例》更加侧重于保护普通劳动者的权益。《条例》实施后,劳动者的维权路径更加清晰。当发生劳资纠纷时,劳动者可用口头、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投诉。此外,《条例》对设置举报投诉专门场所、举报投诉信箱和电子信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进行了规范,并要求指定专人受理举报投诉。

劳动者在投诉时,《条例》也规定劳动者应当提交的资料,包括投诉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和投诉文书、反映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等。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告知义务——需要投诉者补正相关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补正;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对劳动者的投诉应当依法告知处理结果。

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执法部门

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对象中没有“强势单位”

本报讯(记者杨冰)在日常生活中,当劳动者遭遇事业单位等“强势单位”,新实施的《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否也能顺利执行,为劳动者维权"para" label-module="para">

在劳动监察对象中没有“强势单位”。《条例》规定,对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事业单位等只要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存在用工行为,就应当平等地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平等地履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义务、平等地承担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

“我们只针对行为,不因监察对象身份、地位不同而异,在我们眼里只有监察对象没有强势单位。”王安石说。

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通过加强举报投诉专查以及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监督事业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查处纠正事业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同时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确保《条例》不成为一纸空文。

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各方反应

《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后劳资双方权责更明确

《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后,企业和劳动者会作何反应"para" label-module="para">

汪澜认为,劳动者和用工单位是相互依赖的双方,企业建立用工档案等新规定,一方面为劳动者维权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企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日常生活中,少数劳动者因不了解政策等原因,在离职时对企业提出种种无理要求的现象并不鲜见。

对《条例》的实施,隆鑫通用动力股份公司装配线班长何治平说,《条例》不仅对劳动者的维权行为进行了规范,也对劳动保障监察主管部门职责作出了要求。这一方面使劳动者可以有序争取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杜绝了相关主管部门的推诿、拖延行为,让劳动者维权更加便捷。

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五大亮点解读

扩大了关于劳动保障监察的范围

2004年出台的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其监察范围仅限于用人单位以及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等职业服务机构,而与劳动保障监察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金、就业专项资金等事项没有纳入。因此条例依据相关上位法并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对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一是扩大了用人单位的范围,由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扩大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其他组织;二是将社保基金、就业资金纳入监察范围,即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职业服务机构骗取社会保障基金、就业专项资金的行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建立了用工档案制度

建立和完善用工档案,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工信息采集制度,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信息档案,建立全市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真实、准确地建立职工名册、录用档案、工资档案、工时档案等用工档案且至少保存两年。第十二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完善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和公示制度,实行分级、分类监管。”

规范了劳动保障监察的程序

监察程序是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基础和前提。由于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程序性规定少,且较为原则,导致在办理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时常常缺乏相应依据。为了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保证依法行政,条例在总结我市多年劳动保障监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不予受理、调查中止、撤销案件、告知与送达、结案等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工资支付进行了特别规定

工资权益是劳动者最重要的权益。为切实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工资支付不规范以及因违法转包、分包等导致劳动者工资得不到保障等情形,条例第四十三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的有关规定,并借鉴外地立法经验,设立了欠薪先行垫付制度和先予支付制度,即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拔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有关单位或组织将工程或者经营权以发包、分包、转包、挂靠等方式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经营的,发生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情况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发包人先予支付。

对行政调解与诉讼的相互衔接进行了规定

在劳动保障监察中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做好诉讼与行政调解的相互衔接,有利于及时化解劳资双方的矛盾,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明确对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或返还财物等涉及劳动者财产性权益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达成行政调解协议的,用人单位在约定期限内不履行协议,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相关报道

9月25日下午,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一是扩大了劳动保障监察的适用范围,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等与劳动者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其他组织可以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二是强调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的领导和组织管理,重新划分了两级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范围。三是完善了劳动保障监察的启动、受理立案、中止、销案、调解,结案等程序。为便于在劳资双方产生纠纷的过程中及时查找证据,设定了企业对劳动者资料的保管义务,规定劳动密集型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工时档案,工时档案包括上下班时间和加班时间的记录。为鼓励市民为劳动保障监察提供线索。对于举报属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奖励。四是创设了三条处罚条款。针对劳动保障监察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用人单位未真实准确记录用工信息和保存劳动者资料义务的行为设置了罚则,对被监察单位和人员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行为设置了罚则,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时间按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至500元处罚标准,对用工单位也设置了罚则。

2015年1月1日该《条例》实施后,将会为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更强大保障。

相关报道二

昨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闭幕。记者从会上获悉,《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草案)》通过大会表决,该条例将于明年(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指出,遭遇用人单位侵犯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如故意拖薪、经常加班不发加班费、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医保等,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投诉。

条例特别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若实名举报人有明确有效的联系方式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且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奖励。

为保护举报人,条例还规定,如果劳动监察部门泄露举报者信息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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