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计划。区县(自治县)政府组织编制征收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市国土房管局下达当年征收计划。
(二)项目申请。征收项目应由土地储备机构、重点基础设施业主单位等申请单位向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
(三)项目预审。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对项目进行预审。申请单位应向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提交项目规划范围以及符合相关规划和计划的证明文件。
(四)项目会审。区县(自治县)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对征收项目进行会审,形成会审意见,并以请示附会审意见的形式报区县(自治县)政府确定征收项目。
(五)确定征收项目。区县(自治县)政府批复确定征收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