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2018年6月11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将《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6件规章予以废止,不再施行。《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等6件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五、对《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3号)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应当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三)删去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未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