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市政府对1999年颁布出台的《重庆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渝府令第61号,以下简称市政府61号令)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期公布了新修订的《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渝府令第283号,以下简称《规定》)。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规定》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经重庆市政府网约稿,市政府法制办、市地震局联合对《规定》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一是2009年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称防震减灾法)进行了修订,从地震灾害预防角度提出了“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要求。二是国家于2002年颁布实施了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资质、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范,但比较原则,需要地方立法予以细化,同时市政府61号令与该《条例》不一致的内容也应当进行修改。三是相关行业技术标准进行了更新,2008年国家住建部、质监总局总结汶川地震的经验教训,新修订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确定了所有建筑均要求达到“大震不倒”的设防目标,调整了分类的定义和内涵,扩大了划入人员密集建筑的范围,提高了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抗震能力,增加了地震避难场所建筑、电子信息中心建筑的要求。四是2011年我市根据新修订的防震减灾法制定出台了地方性法规《重庆市防震减灾条例》,明确授权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虽然市政府61号令对此有规范,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应当根据新技术、新装备发展实际进行调整。鉴此,需要通过修订市政府61号令,完善相关规定,为我市地震安评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二、修订内容
《规定》由正文和附件组成,主要内容包括:明确了建设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环节;总结了我市近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有效做法,完善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程序和要求;强化了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地震安评工作中的协同职责;根据新出台的地震安评相关技术规范,以附件形式调整了必须进行地震安评的建设工程范围。
(一)地震安评的环节
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各项审批时,存在各项审批即将办理结束时,甚至在初步设计环节才被告知该建设工程未进行地震安评的情况,导致建设工程各个环节往返周折,无谓延长建设单位审批时限和增加建设成本。因此《规定》根据国务院地震安评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阶段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将地震安评环节与现有建设项目审批环节进行了有效衔接。
(二)地震安评报告的审定
根据国务院地震安评管理条例的规定,审定地震安评报告分为中国地震局和市地震局两级。为了使建设单位明晰哪些建设工程的地震安评报告由国家地震局审定,哪些由市地震局审定,《规定》进行了明确规范,即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跨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以及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的地震安评报告由中国地震局负责审定;市地震局则负责审定上述以外的建设工程的地震安评报告。同时,为了保证市地震局审定地震安评报告的客观真实,《规定》还完善了地震安评报告审定程序,应当组织相关专家对地震安评报告开展技术审查,并要求专家应当按照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和其他有关技术规范,对地震安评报告的基础资料、技术途径和评价结果等进行审查。
(三)必须进行地震安评的建设工程范围
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评的目的就是防止建设工程地震安全,预防和减少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但是根据国家防震减灾法和国务院地震安评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地震安评的建设工程主要针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一般建设工程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无需进行专门的地震安评。因此,《规定》确定的建设工程范围不仅要遵从国家立法宗旨,也要兼顾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参考了与我市抗震设防标准相同的浙江、湖北、江西、贵州等省确定的建设工程具体范围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市政府61号令中确定的建设工程范围进行了修改:一是对表述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的内容,如大型影剧院、体育馆、商场的具体标准进行了量化;二是根据当前实际情况对部分范围进行了调整,如将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从80米提高到100米,将变电站、调度楼的规模由300KV提高到500KV;三是删除了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大型粮油库、冷冻库等建设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