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的,经放、验线(2层〔含2层〕以下住宅解危改造除外)后,向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或经放、验线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的,向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解危改造的城镇房屋按规定需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其审批程序和时限参照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的主协办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