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托,现就《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2015年9月,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按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了修改,已经比较成熟,但对是否规定尽职免责条款和是否细化生产经营单位各种负责人的具体职责还存在争议。10月初,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实地走访了西永工业园区的几个企业,并邀请建筑、交通运输、危化、工贸等各种类型及规模的企业20余家和有关街镇安监办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同时,将二次审议稿上网征求意见。此后,又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安监局对收集的意见进行了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经2015年11月13日市四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形成了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
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的职责
二次审议稿删除了生产经营单位分管专项工作、技术工作负责人的职责规定。审议中,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专项工作以及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并将其职责具体化,建议恢复草案的表述。调研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应当对这些职务及相应职责进行固化,以便执行;也有部分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强化和落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如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如何设置各种负责人及其具体职责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事务,法规不宜硬性干涉。法制委员会认为,生产经营单位的行业种类千差万别,规模大小各不相同,如何分工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内部事务;但从实际出发,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一些大中型企业又需要法律依据。因此,三次审议稿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表述为,“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项工作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设置技术负责人职务的,该负责人对技术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二、关于尽职免责
有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尽职免责条款没有上位法依据,与当前安全生产大环境不适应,建议删除。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删除了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理由如下:一是我市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监管部门必须依法履行并强化监管职责;二是实践中确实存在项目审批把关不严、安全生产降低标准、安全监管不到位等失职渎职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三是在上位法、其他省区市地方立法都未作出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将尽职免责写入法规可能产生社会误读、放松监管等负面影响;四是国家和我市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尽职免责已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在启动追责问责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此外,三次审议稿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三次审议稿连同以上报告,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