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经重庆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遵守本办法。
重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管理的建设工程的竣工规划验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面积的计算,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标准》(GB/T50353-2005)。
第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是:审核建设工程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检查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的临时建(构)筑物和应拆迁的建(构)筑物是否按规定拆除;对符合规划许可内容要求的,核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以下简称《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
第五条 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可采取分段、分栋和全面规划验收方式进行。
分段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建筑工程的功能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分段规划验收部分应具有相对独立和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分栋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分栋规划验收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应满足《技术规定》间距的要求,具有完整的使用功能,并能正常投入使用。
全面规划验收是指被许可人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后申请的规划验收。全面规划验收的建设工程应拆除拆迁红线内应拆迁的建(构)筑物和临时建(构)筑物。
第六条 分段规划验收和分栋规划验收应确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配套设施、公益设施和环境工程建设,未完成建设的,不得实施最后一个或几个功能部分的分段规划验收和最后一栋或几栋建筑工程的分栋规划验收。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重庆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申请表(原件1份);
(二)建筑工程竣工图(原件1份,建施平、立、剖图);
(三)具有测绘资质单位编制的建筑工程竣工规划实测面积报告及建筑工程实测图(原件2套及电子文档、实测图要求反映各层平面的功能分区及尺寸、面积,比例尺为1:100~1:300);
(四)经重庆测绘产品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实测地形图(原件1份及电子文档,建筑及市政工程比例尺为1:500;管线工程依实际选择相应的国家系列比例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