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职业、专业发生变化,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年限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可以在延续聘任资格期间变更评审专业(聘期内不得变更)。变更评审专业的,应登录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专家注册与维护”变更相关信息,经审核后生效。
评审专家职业、专业、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应登录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专家注册与维护"变更相关信息,经审核后生效。
评审专家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登录重庆市政府采购网"专家注册与维护"变更相关信息,保存生效。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对评审专家的非公开信息保密。
第三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搜集评审专家信息以实现非法目的。评审专家不得搜集其他评审专家信息或者与其他评审专家串联以实现非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