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增加,我市新建、扩建水利电力工程不断增多,工程建设活动十分活跃。但在工程建设中,大多数建设单位没有认真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没有按《水保法》的有关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对工程建设中造成的水土流失又不及时治理,给当地生态环境、水土保持带来不利影响。为减少工程建设引起的水土流失,保护好生态环境,做好水利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现就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庆直辖以来的在建水利电力工程和新上的水利电力项目都必须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定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二、承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级别的《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否则编制的方案无效。
三、水土保持方案必须按《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管理办法》报经项目审批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案审批部门不得越权审批。
四、在建水利电力工程项目必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并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水土保持工作。凡不按要求补报水土保持方案的,工程将不予验收;新上的水利电力项目必须从项目建议书开始编制与主体工程相对应阶段的水土保持方案,否则项目不予立项。
五、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保方案审批部门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能算合格,也不能投产使用。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