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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简介

2022/07/16135 作者:佚名
导读:通知全文 一、项目前期管理 (一)完善项目前期审批手续。新上项目必须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及《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试行)》(渝水〔2008〕92号)等相关规定,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审批,完成用地、环评、水保、地质灾害等系列审查手续。现已在建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各项目法人按上述要求进行自查,凡手续不完备的,务必在5月底

通知全文

一、项目前期管理

(一)完善项目前期审批手续。新上项目必须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及《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试行)》(渝水〔2008〕92号)等相关规定,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审批,完成用地、环评、水保、地质灾害等系列审查手续。现已在建的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各项目法人按上述要求进行自查,凡手续不完备的,务必在5月底前办理完善。

(二)规范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的相关要求进行组建,并在项目可研阶段报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调整和变化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凡未按程序报批的一律不得参与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三)严把开工审批关。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6〕144号)及《重庆市水利局关于修改行政许可办事指南和行政许可制度的通知》(渝水政﹝2007﹞5号)、《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水行政许可制度及办事指南的通知》(渝水〔2008〕49号)的规定申请开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工程方能开工。对在建项目仍未办理开工许可的,放宽补办受理期限到2009年5月20日前,逾期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落实工程“四制”

(四)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管理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渝水基〔2007〕32号)规范行为,对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和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应严格对监理、施工单位的参建人员执行“压证上岗”制度,依据合同加强对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的管理,重点查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

(五)强化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渝水基〔2007〕46号)以及相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对涉及国家安全、应急抢险、技术复杂等情形,拟不进行公开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必须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后,方可组织邀请招标。严禁未经核准,擅自邀请招标,否则将依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要进一步规范投标、开标、评标和合同签订等环节。凡投标单位被纳入重庆市水利水务网不良行为公示,且实施橙色或红色通道管理的,在不良行为公示期内不得参与水利项目的投标;强化措施,控制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行为,将中标候选人业绩、资质等相关信息一并列入中标结果公示,增加社会监督环节;将合同签订纳入招标监督范围,重点查处无正当理由拒绝按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的行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管理,建立培训、考核、责任追究制度,规范评标专家行为。认真处理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七部委令第11号)的规定进行办理。

(六)着力规范建设监理行为。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渝水基〔2007〕31号)等有关规定,监理单位应落实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严格履行“合同管理,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及协调管理”职责。按照监理规范和合同的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实施监理。监理单位不按监理合同要求组建项目监理机构,履行监理职责,项目法人要依据合同追究违约责任。监理单位不得与项目法人或者与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一经发现查实,将依照监理资质管理规定对监理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七)严格合同管理。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必须采用《重庆市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不得删改,确需增加、补充相应条款的,不得有违公平、公正的原则。其他勘察、设计、监理、质量检测、设备材料供应等方面的合同,有格式文本的应直接采用,无格式文本的,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协商签订。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价款、质量、安全、进度、工期等要求,全面履行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项目建设管理

(八)认真执行建设征地移民政策。水利工程的征地移民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通知》(渝府发〔2007〕6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府发〔2008〕128号)的规定执行。建设项目用地必须依照程序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严禁先建后批等违规行为。

(九)严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在建工程凡存在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的项目,应严格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渝水基〔2007〕20号)中的规定,完善设计变更和投资概算调整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纳入竣工验收内容。

(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水利工程建设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始终把工程质量摆在首位,建立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36号令)、《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办法》(渝水基〔2007〕11号)、《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和职责的通知》(渝水基﹝2009﹞9号)所明确的范围、职责、监督内容、工作要求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对违反规程规范、盲目施工、形成质量隐患的要立即停工整顿。出现质量事故要按照质量事故处理“三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

(十一)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水利工程建设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水基〔2007〕19号),建立并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是明确项目法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法人应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结合实际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预案执行的保障措施,提高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要落实在建工程防汛安全责任制、度汛方案和各项度汛措施,确保施工度汛安全;二是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负责本辖区内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和日常监管的工作,组织开展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将脚手架、基坑支护、高边坡、洞室开挖、模板工程、爆破、起重吊装等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施工环节作为专项整治的重点,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做到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十二)加强工程进度管理。一是项目法人要根据项目总体建设目标和年度施工计划,确定关键路线,控制关键节点,倒排工期,分解任务,制定周密可行的进度计划,明确各个时段的建设目标和任务。二是要合理调配设计、施工、监理各方力量,协调各方关系,形成工作合力。三是参建单位要合理安排优化资源配置,保证人员、设备、材料按照计划及时进场,要根据项目特点,制定和优化施工方案,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确保施工进度。

四、项目验收工作

(十三)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完成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工程等由项目法人组织验收。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验收工作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重庆市水利工程验收管理办法》(渝水基〔2008〕47号)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五、建筑市场管理

(十四)凡从事水利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据核定的经营范围和资质参加工程建设活动,不得超越资质权限和任意扩大经营范围。对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建单位,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五)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形成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的长效机制。对在本市范围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严格按照《重庆市水利建筑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渝水基〔2007〕36号)对其市场行为进行规范。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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