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环境卫生、市政管理、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区市政管理、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计划、行业规章制度和标准。
(三)承担全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和城市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责任。负责市政设施维护许可管理。
(四)承担全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责任。负责管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生活垃圾处置和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
(五)承担全区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的责任。负责户外广告、户外灯饰设置、城市静态交通等管理工作。
(六)承担全区城市管理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责任;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平台建设和管理。
(七)承担全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责任;承担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和规范园林绿化市场的责任;承担综合性公园、专类园、游乐园、社区公园等城市公园行业管理责任。
(八)负责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区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方案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资金计划。
(九)承担市政管理、园林绿化方面的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工作;开展市政管理、园林绿化方面的交流、合作、培训工作。
(十)承担全区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责任。依法承担风景名胜区设立的审核、报批工作;拟定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申报自然遗产。
(十一)承担和指导街道、镇、乡的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