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根据法律规定,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坚持依法治校、民主治校。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院、系(分院、部)两级管理体制。学院党委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院务会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系(分院、部)实行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系(分院、部)党政联席会是系(分院、部)决策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经院务会和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党的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
学院党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依法设置、变更或者撤销相应工作机构和党委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党委部门的职能。
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批准设立二级党组织(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学院党委可批准二级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党支部。
第二十六条 学院以专业集群、资源共享,有利于专业发展和学生培养为原则依法设置和调整教学单位;以权责明晰、保障有力、有利于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为原则,依法设置和调整行政职能部门、教学辅助单位。
第二十七条 学院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执纪监督专职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按照党章、党内监督条例要求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
第三十条 学院依据相关规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是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院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组织形式。
第三十一条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并支持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发展需要,设立校务委员会、校友会等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讨论决定学院章程及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审定党员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报告。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党委自身建设特别是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对学院系(分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八) 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定期研究、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和学生社团。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决策原则。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委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党的工作,党委会按照党委会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的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三十八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调整方案。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学院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院长人选。根据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落实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的安排等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研究处理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的重要事项。
(五)制定实施教学、科研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及其转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组织实施招生、毕业生就业和学生教育管理服务。
(七)研究落实学院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和附属单位管理等方面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贯彻落实学院党委关于学院重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决议和决定,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行政工作机制。
第四十条 院务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务会议议事规则按照《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院务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院内设行政管理机构是学院的办事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相应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保障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院根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在规定或授权范围内,由院务会和党委会研究决定,设置和调整系(分院、部)。系(分院、部)是学院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的实体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 系(分院、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实学院的办学思想,执行学院的制度和各项决定。
(二)制订系(分院、部)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人才培养方案、专业教学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和学生教育与管理。
(四)组织实施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负责系(分院、部)资产和财务管理。
(六)学院赋予的其他自主权。
第四十四条 系(分院、部)设立相应的党组织,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的核心,独立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品德高尚、坚持原则、学术造诣高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以一线的教学和科研人员为主。
第四十六条 院务会会议确定学术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方案,各教学系(分院、部)、科研单位、管理部门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择优推荐人选,报院务会审核批准后作为候选人选。
第四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人选由院长提名,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人选须经院务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得票超过委员总人数2/3当选。
第四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和负责人由民主选举产生。学院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学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规范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十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一条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职能。
第五十二条 共青团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在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生综合素质拓展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学院共青团书记通过参加学院院务会或列席学院党委会的有关会议及其他合法途径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由学院全体学生按其章程民主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为学生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学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无党派人士、其他群团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规定开展活动,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和学生个人可通过各种正当渠道对学院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学院民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