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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章程第五章 教职员工

2022/07/16183 作者:佚名
导读:第六十一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二条 学院确立教职员工在学院发展中的主体地位,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引导教职员工履行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

第六十一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二条 学院确立教职员工在学院发展中的主体地位,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引导教职员工履行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享受国家及学院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自觉为学院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院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院的各种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五条 学院对教职员实行岗位管理、聘用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学院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和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以及各类教职员工高、中、初级岗位数量及比例。

第六十六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队伍建设机制:

(一)定期评估教职员工队伍状况,科学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二)按照 “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与教职员工建立合同关系。

(三)引导教职员工弘扬爱国守法、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的高尚师德。

(四)建立教职工职业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教职工知识能力和技能培训体系,促进学院教职员工队伍不断发展。

(五)定期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分配、先进评定、岗位聘用、职务晋升的依据。

(六)根据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需要,聘请兼职、客座教师。

第六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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