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水利发展总体规划,研究起草有关地方性水利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主要江河的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区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水利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全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主要江河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主要江河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及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按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江河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
(七)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
(八)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工作。协调、仲裁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组织、协调、指导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搬迁安置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监督。
(九)开展水利科技和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执行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承担水利统计工作;负责区际河流有关事务和对外合作工作。
(十)负责防治水旱灾害,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对江河、湖泊和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区人民政府和市水利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