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现伤轨后应在缺陷处按规定的方法作标记。
2.发现重伤钢轨、桥梁和隧道内发现轻伤钢轨时,应立即通知线路工区(车间)及工务段调度,工务段要立即对影响行车安全的重伤钢轨进行更换或处理,其他重伤钢轨、桥梁和隧道内发现的轻伤钢轨要在24小时内更换或处理。
3.对未下道重伤轨、轻伤有发展的钢轨,应进行监控,作好记录,并通知线路工区。
4.凡发现乙炔气割或烧孔钢轨,应迅速通知线路工区立即更换。
5.钢轨探伤车检查中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工务段处理,检查后向有关单位通报检查结果,对大型钢轨探伤车发出的伤损信息,工务段要用探伤仪做好复核并处理。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