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政府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管理行为。
工程实体质量,是指工程实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特性之总和。
工程质量行为,是指建设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对工程质量负有法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施工图审查等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
(五)抽查预拌混凝土厂、预制构件厂等生产过程质量控制、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六)组织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和巡查;
(七)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依据差别化管理的原则,可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工程验收进行监督;
(八)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调解在建工程和保修期内的工程质量纠纷,受理对工程质量的投诉;
(九)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十)对下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层级监督和业务指导;
(十一)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十二)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十三)对工程质量员、资料员等涉及工程质量的岗位人员进行岗位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同时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
(三)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或停工整改;
(四)依法查处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对责任主体实施不良行为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