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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主要规定

2022/07/16102 作者:佚名
导读:2014年10月21日,国家铁路局就《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拟规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国务院,重大事故、较大事故逐级上报国家铁路局,一般事故上报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意见稿》拟规定,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或其

2014年10月21日,国家铁路局就《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拟规定,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国务院,重大事故、较大事故逐级上报国家铁路局,一般事故上报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意见稿》拟规定,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逾期不报的,按隐瞒事故处理。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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