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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施工企业使用民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使用民工的原则和民工条件

2022/07/16156 作者:佚名
导读:第八条 铁路施工企业使用民工应符合以下原则: 1、必须按规定办理民工的审批和招用手续。 2、停工、待工的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民工。 3、使用民工限于施工生产一线。非生产岗位不得使用民工。 4、专业技术要求高,施工复杂,难度大和直接关系行车安全的工程,如既有线改造或增建二线,新建铁路的大、中桥,隧道工程,特殊路基工程,铺架工程等,不得分包给路外包工队。 第九条 民工需符合以下条件: 1、应招民

第八条 铁路施工企业使用民工应符合以下原则:

1、必须按规定办理民工的审批和招用手续。

2、停工、待工的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民工。

3、使用民工限于施工生产一线。非生产岗位不得使用民工。

4、专业技术要求高,施工复杂,难度大和直接关系行车安全的工程,如既有线改造或增建二线,新建铁路的大、中桥,隧道工程,特殊路基工程,铺架工程等,不得分包给路外包工队。

第九条 民工需符合以下条件:

1、应招民工,需持朋居民身份证,户口所在地县、镇、街道劳动部门的证明信。身体健康,历史清楚,能胜任施工岗位的需要,年龄40岁以下的男性公民(个别工程可根据需要招用30岁以下女工)。

2、严禁使用16岁以下童工。

3、分包工程的包工队须持有工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上级批准的资质等级证书,及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的登记注册手续。

4、分包工程的包工队严禁越级承包。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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