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使用民工必须纳入计划管理,用工单位在每年二月底以前,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用工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招用民工人数、向外分包工程项目及数量、本单位定编定员情况、工程任务量、工期、施工劳动生产率),经处一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局批准使用计划指标后,报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劳动部门审查办理《临时用工许可证》或有关准许临时用工手续。
铁路局、工程局核批下属单位使用民工的计划指标,应报铁道部核备。工程局并应经总公司审核。
第十一条 招用民工必须坚持标准,秉办办事,公开录用。分包工程必须严格考核包工队的资质、信誉、实力,择优选定。
未经批准、未办招用审批手续或逾期使用的民工、包工队均属非法用工,要严格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