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为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发挥民工在铁路建设施工生产中的作用,企业主管部门和用工单位必须建立企业民工管理职责,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民工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包工队的队伍管理自行负责。用工单位应选派责任心强,熟悉技术和管理,作风正派的人员指导检查。不能以包代管或包而不管。
民工的管理工作由用工单位负责。用工单位要加强民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施工生产组织工作。
第二十三条 民工须先培训,后上岗。用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对民工进行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等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人员,一般不能使用民工,如遇特别需要,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要加强对民工的施工技术交底和指导,加强质量和安全检查,组织民工严格按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安全规定作业。
第二十五条 民工不得单独在施工现场作业。工程施工中的每班作业,每道工序都必须由用工单位指派内部职工现场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 用工单位要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劳动保护和身体健康。民工因工伤亡事故,用工单位应及时报告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并按规定接受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用工单位对民工要分类登记造册,掌握出勤情况,按时编报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分包工程的包工队,要按季向发包单位上报工程进度,填写统计报表,由用工单位按时验工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