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国家铁路局是铁路创新基地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发展政策及相关管理规定,指导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建设与运行。
(二)发布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认定通知,组织申报、认定工作。
(三)组织开展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评估工作,依据评估结果对铁路创新基地进行调整。
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负责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归口管理具体工作。
第十条 国家铁路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的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开展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认定审核、定期评估等支撑服务。
第十一条 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须依托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进行建设,以联合体形式组建的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须在申请时明确一家独立法人单位作为依托单位。中央企业(集团)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可作为依托单位,也可由中央企业(集团)归口管理。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本办法规定,负责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的申报,配合做好国家铁路局的评估、检查工作。
(二)聘任铁路行业重点实验室与铁路行业工程研究中心主任和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主任,报国家铁路局备案。
(三)根据学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和研究重点。
(四)为铁路行业科技创新基地提供后勤保障以及运行经费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