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统一铁路通信电源设计技术标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铁路通信站、中间站通信机械室等固定站的新建、改建铁路通信电源设计。
1.0.3 铁路通信电源设计应贯彻国家和铁路的技术政策,合理利用资源,执行国家防震、消防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定。
1.0.4 铁路通信电源设计在保证供电质量的前提下,应考虑安装、维护和使用方便,满足灾害等特殊情况下的通信安全。
1.0.5 铁路通信电源设计应采用技术成熟的、通过质量认证的设备,并积极利用新能源、采用新技术。
1.0.6 铁路通信电源方案设计应考虑所在地的供电条件、引入方式及运用状态,将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规划相结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降低工程造价和维护成本。
近期按交付运营后5年,远期按交付运营后10年。
1.0.7 铁路通信电源系统应针对铁路运输及通信网等级位置,实施集中监控管理,逐步达到少人维护,无人值守。
1.0.8 铁路通信电源系统宜是独立的供电系统。
1.0.9 铁路通信电源系统设计应保证设备、人身的安全,保证对通信设备不间断地供电,满足设备对电源的要求。
1.0.10 铁路通信电源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