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1 铁路通信电源集中监控管理系统的设计应符合铁道部的有关技术规定。
7.0.2 铁路通信电源集中监控管理系统的监控内容应包括遥测、遥信、遥控。
7.0.3 铁路通信电源集中监控管理系统的维护管理中心应设在三级交换中心(电务段)所在地。一个三级交换中心(电务段)应设置一个维护管理中心。
7.0.4 维护管理中心及其管理的通信站电源设备与中间站通信机械室电源设备,应采用同一个集中监控管理系统。
7.0.5 维护管理中心应具有和铁路电信管理中心进行双向通信的功能。
7.0.6 维护管理中心与远端监控采集器之间的通信,宜采用专线方式为主用方式,拨号方式为备用方式。
7.0.7 中间站通信机械室电源系统监控信号的传输通道宜由光缆传输系统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