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发挥中 央资金使用效益,推动铁路项目建设,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 务院令第 712 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 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国务院关于改革铁路投融资体 制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3 号)、《国家发展 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 (发改投资规﹝2020﹞518 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新建、改扩建铁路项目适用本 办法。
第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及相关条件的项目,原则上由国家 发展改革委按照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由中国国 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投入项目。
第四条 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公正、有效监管的原 则,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和使用管理。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五条 按照客货并重、新建改扩建并举的原则,支持畅通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骨干通道、强化边疆国防保障的干线铁路项目;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城际铁路项目;支持铁路货运能力提升项目;支持中欧班列铁路基础设施提级改造和重点铁路口岸扩能改造项目。
第六条 干线铁路支持范围包括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以及明确 享受中西部地区支持政策的中央苏区、革命老区有关县市、贫困地 区。
第三章 资金安排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在可研批复时承诺投资并明确投资 额度的项目,原则上按照承诺额度上限,结合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 建设进度,合理安排中央预算内年度投资计划。
第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在可研批复时承诺投资,但未明确 投资额度的项目,将结合项目工程进度合理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计 划。由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审批的新建铁路项目,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难事、急事的要求,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统筹 考虑。根据铁路项目性质和所在区域,按不同比例计算资金支持规 模。 第九条 项目资本金测算按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 70%考虑,“十 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标准如下:
(一) 西部、东北、中部地区干线铁路项目累计安排规模分 别不高于资本金的 40%、40%、30%安排。
(二) 东部、中部、西部省份重点城市群跨省和区域骨干城 际铁路项目累计安排规模分别不高于资本金的 10%、15%、20%。
(三) 铁路货运能力提升项目安排规模不高于资本金的 20%。
(四) 中欧班列铁路基础设施提级改造项目(重点铁路口岸 扩能改造)安排规模不高于资本金的 20%。
(五)对涉及欠发达地区尤其是西藏及四省涉藏州县、南疆、重点沿边等地区的铁路项目,以及国家战略明确支持的重大铁路项 目,经论证可以适当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
第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年度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 项规模,结合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年度计划需求申 请,制定资金安排方案,作为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的依据。
第四章 投资计划申请
第十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印发编制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明确计划编制的主要原则、重点安排方向、工作进度和有关工作要求。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要求编制下一年度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请,并将申请的资金项目填报录入重大建设项目库。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
第十二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六条确定的领域和方向;
(二)符合国家批准的中长期铁路网规划、五年发展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三)按照有关规定,项目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 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具备开工条件;
(四)建设资金来源和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五)符合年度申报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应对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是否符合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建设资金来源和建设条件是否落实等进行严格审查,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提出年度工作重点任务、投资需求以及推进项目实施的保障和监管措施。
第五章 审核下达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中央预算投资计划申请后,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的使用方向;
(二)是否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安排原则;
(三)项目的资金来源和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基本落实。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报送的中央预算投资计划申请报 告进行审核,一次或分次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 调整投资计划的,由原申请单位提出调整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项目实施情况按规定进行调整,安排用于可形成有效支出的项 目。
第六章 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职责分工严格监管,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和作出处理, 按月于每月10日前将项目的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 进度等数据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单位应 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适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等。防止转移、 侵占或者挪用,保证中央投资的合理使用和项目建设实施。依托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等信息化手段,对绩效 目标实行跟踪监控,动态掌握专项投资绩效执行情况,对绩效监控 中发现的问题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 社会公开,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对公众反映的情况,国家发展改革 委、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应及时开展检查,确有问题的,要督促项目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接受单位、个人对项目审批、资金 安排、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央预算内投资 的项目进行督导,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限 期整改,采取通报、批评或回收、扣减、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等措施,并核减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一)未按工程进度要求实施,与既定目标相差较远的;
(二)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中央投资,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的;
(四)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五)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督导和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 宏观调控要求,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对城际铁路等地方项目可以由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作为资金申请主体,安排铁路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地方资本金,相关申请及监管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发 展改革部门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施工进 度、工程质量等。严禁转移、侵占、挪用,确保中央投资的合理使用和项目建设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中西部地区铁路项目中 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发改基础规〔2020〕107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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