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出台背景
一直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绿化建设,我市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在尊重顺应自然的前提下,加快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持续推进“绿城”攻坚三年行动,自2017年以来,全市完成“绿城”建设面积14.5万亩,建成城市公园(山体公园、湿地公园)20个、休闲空间108个,城市绿量随之不断增长,绿化品质逐年提高,绿化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与其它兄弟城市相比,与人民群众期盼相比,我市城市绿化工作还存在较多薄弱环节,主要是我市城市绿化管理体制机制不够顺畅,现行上位法《城市绿化条例》《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位阶较高,可操作性不强,难以满足当前城市绿化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适宜我市实际的地方法规或政策性文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是原有绿化法规明显滞后。2000年,原县级铜仁市制定出台了《铜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规范我市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推动作用。由于撤地设市,办法适用范围发生了变化,且不适应体制的变化和城市园林绿化的发展,该文件已经失去绿化建设管理指导性作用。
二是城市绿化上位法已作重大修改。2017年3月,国务院对《城市绿化条例》作了较大修改:删除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等条款。住建部于2017年行文取消了园林施工企业资质。
三是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工作中出现较多新情况、新问题。近年来,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各级绿化部门的职权划分不明,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上的严控力度不强,个别单位和个人没有按规划建设、擅自占用绿地、对绿线内的用地改作它用等,都严重影响和制约我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迫切需要制定适宜铜仁绿化实际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
二、《办法》起草过程
为做好《办法》的起草工作,先后两次征求了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意见,网上征求了社会公众意见,2019年6月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分别于2019年8月、12月两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讨论,2020年2月,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局根据会议所提意见,并参照最新修正的《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办法》起草依据
《办法》起草过程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贵州省绿化条例》《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城市绿地规划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等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标准。
四、《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四章三十九条,分总则、规划和建设、养护和管理、附则等条文。《办法》明确了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职责,以及绿地建设标准,对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作了规定,强化了城市绿化管理和监督。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绿地的定义及分类。《办法》考虑和现行管理体制的衔接,将县(区)城市规划区纳入适用范围。《办法》第三条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绿地分地标准》,明确了各类绿地分类及基本概念。
(二)积极引导单位、个人及协会参与开展绿化工作。《办法》第四条鼓励和倡导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城市绿化工作和开展绿化表彰、奖励活动。第六条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履行义务植树等城市绿化活动。第七条是鼓励单位和居民实施屋面、立体绿化。
(三)明确了市、县(区)级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第五条明确市级、县(区)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职责,市级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考核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县(区)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公园、广场、游园环境卫生、设施维护、绿地管理以及植物栽培养护、科普宣传等工作。第八条明确了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按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绿化工作。
(四)对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控提出了具体要求。
1.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布局结构及配置要求等进行了明确。确定各类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绿地率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强化规划刚性约束,对确需改变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为绿化用地性质的,明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按法定的程序报批。因调整规划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予补足,并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城市绿线的编制、监督和管理进行了明确。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制定,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3.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对城市绿地设计方案审批程序和绿地率标准进行了明确。明晰了城市绿地设计方案的审批程序,城市公园、公共绿地,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和大型公共建筑的附属绿地、道路等市政工程中的园林绿化由城市规划、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绿地率的比例标准进行了规定。
4.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乡土植物、观赏花木的研究、推广及运用,规范植物异地、引种驯化等工作的管理。
5.第二十二条对设计、施工和验收的环节进行了规定。对设计达不到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不予办理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未完成绿化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备施工能力的单位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6.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来源及解决渠道进行了明确,有效地保障了规划方案的落实。
(五)对城市绿化养护和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1.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明确了各类绿地养护责任主体,使绿地养护管理有法可依,有责可查。“城市公园绿地、广场、防护绿地、城市道路行道树及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林业、民航、铁路、公路、水利等单位管理区域内防护绿地的绿化, 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权属单位自行管理;居住区绿地,由其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私人庭院的绿地,由业主自行管理;背街小巷绿化,由各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各责任单位的绿化、养护和管理等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2.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严格占用城市绿地管理,严肃查处任意占用城市绿地行为,更好的保护城市绿化成果。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擅自改变的,必须限期归还,恢复城市绿地使用功能。因建设或其它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修剪、移植。确需砍伐、修剪或移植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3.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提出了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及养护责任主体。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挂牌建档、重点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伤、移植和砍伐。“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城市公共地段的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养护;单位附属绿地内或居民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所在地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养护。”
4.第三十三条详细列举了城市绿地内的禁止行为,使市民群众更加明白在绿地内不能有哪些方面的行为,提高市民群众爱绿护绿意识。
5.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对城市绿化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执行的标准和具备的条件作了具体的明确。
(六)其它事项的说明。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强调了对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同时明确了《办法》生效日期。
五、专业术语
城市绿线:城市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界线。
绿地率:一定城市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城市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一定城市用地范围内,常住人口的人均公园绿地占有量。
绿化覆盖率: 一定城市用地范围内,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占该用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古树名木:古树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含100年)的树木。名木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立体绿化:平面绿化以外的其他所有绿化方式。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各种城市绿地进行定性、定位、定量的统筹安排,形成具有合理结构的绿地空间系统,以最佳实现绿地所具有的生态保护、游憩休闲和社会文化等功能的活动。
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绿化用地。
道路绿地率:道路红线范围内各种绿带宽度之和占总宽度的百分比。
六、《办法》落实措施
立足于我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长远发展,《办法》的贯彻实施,是实现城市绿化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认识。园林绿化事关城市形象面貌,事关市民工作生活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城市绿化建设保护行列,通过号召和动员全社会理解、支持、配合和维护绿化,弘扬绿色文明,增强参与城市绿化的责任意识和全民植绿、护绿、爱绿的良好氛围。通过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使管理队伍更具专业性,才能有效提高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水平。
二是发挥规划,严控绿线。通过明确各类绿地建设标准以及设定了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绿地面积量化指标,本着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解决园林绿化发展不平衡问题。同时,能够严格控制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对绿线内的用地坚决禁止改作他用。进一步明确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来源及解决渠道,确保建设项目绿地率的达标,为实现城市绿化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三是强化监管力度,依法行政。通过强化对绿化工程的监督检查,有效保障绿化工程质量。规范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砍伐、修剪、移植的审批程序,对禁止损坏城市绿化成果及其设施的行为作出规定。通过加大绿化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损绿、毁绿、占绿等违法行为,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进一步落实执法责任,逐步形成资源整合、职责清晰、权责一致的绿化执法体制机制。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