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绿色建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在我市建筑领域规模化、高水平应用,加快城乡建设发展模式转型升级,加强建筑节能与新型建材管理工作,建设节约型社会,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促进铜仁市绿色建筑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4第5号)、《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3〕48号)、《贵州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试行)》、《贵州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政策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地热能、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等非化石能源在建筑领域中的利用;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使用空间及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三条 根据铜仁市浅层地能资源丰富、推广潜力巨大等实际情况,优先发展地(水)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通过支持应用示范项目建设等形式,鼓励并扶持所有新建、改扩建建筑项目按照规定利用地(水)源热泵系统集中供热制冷,加快实现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中的规模化应用,大力发展绿色建筑。
第四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绿色建筑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绿色建筑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绿色建筑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 由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新建和改扩建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项目,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场候机楼、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立项、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施工、运营和管理。支持有条件的住宅小区采用可再生能源进行集中供热和制冷。鼓励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鼓励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等其它建设项目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第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及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制订、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绿色建筑的日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将绿色建筑建设目标作为建筑规划设计条件提供给国土主管部门,作为出让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条件之一。对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载明建设项目绿色建筑等级及相关指标要求;对具备条件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建设项目而不采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绿色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和新材料推广目录,以及技术、工艺、设备、产品和材料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不得在建筑中使用。对在我市建筑市场流通的建筑节能企业、技术、材料及产品进行登记本案,并将推广目录在部门网站上适时动态公告。
第八条 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国家、省、市政策和标准等信息,为相关单位做好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