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绿色建筑设计文件、绿色建筑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标准、规范对辖区内绿色建筑项目的施工实施监督管理。绿色建筑项目进行规划竣工验收时,需对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要求的绿建指标进行核对,对不符合绿建指标的项目一律不发《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认可证》。
第十八条 节能专项验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节能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备案,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等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当符合现行相应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同时必须取得《贵州省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并在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后方能使用。凡是使用不合格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节能门窗等新型墙材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建筑项目,节能专项验收不能通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以竣工备案。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时,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对确定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中作出明确要求,投标人必须根据建筑设计文件编制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绿色建筑施工方案。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相应的可再生能源系统、绿色建筑施工方案和措施,确定可再生能源系统、绿色建筑施工控制流程和绿色施工技术。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应当根据可再生能源系统、绿色建筑相应项目的有关要求制订监理方案并实施。建筑节能管理部门要将各建设项目节能施工情况在部门网站上发布公示,让公众参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将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文件中明确采用的可再生能源系统、绿色建筑新技术、新产品的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单独审核,并作为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要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