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可以绿色建筑名义进行宣传。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绿色建筑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星级等信息,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鼓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选择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绿色建筑。
第二十五条 绿色建筑在运行过程中,应当运用合理的技术措施和排放管理手段,实行建筑物产生的垃圾集中处理和分级利用,且收集和处理过程中无二次污染。
第二十六条 对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符合相关政策,业主单位(或开发单位)可以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证书,申请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证书的项目,由业主单位(或开发单位)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申请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证书的项目,由业主单位(或开发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可直接报国家住建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