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7日铜陵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8年6月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铜陵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
一、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款增加“城市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应具有与城市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
“(二)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城市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
“(三)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
三、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同时交付使用;附属绿化工程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时交付使用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说明情况,并在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的六个月内交付使用。”
四、将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纳入城市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施工保修养护期,一般不少于一年。保修养护期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做好工程移交,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纳入城市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五、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六、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树木,不论其权属,不得擅自移植、砍伐。确需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款修改为:“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故确需移植、砍伐树木的,有关单位可以先行处置,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将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未达到规定的绿地率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删去第四项。
第五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改正措施”。
第六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完成附属绿化工程建设的,应当责令在此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交付使用”。
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第五款规定,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本条项的序号作相应调整。
八、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铜陵市城市绿化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