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6年12月1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将于2017年3月1日生效实施。这标志着我市城市绿化建设迈上新台阶,城市绿化将进入依法建绿、依法护绿的新阶段。
以法治绿 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近年来,我市城市绿化面积不断增加,品质大幅提高,有效改善了城市人居环境,提升了城市形象。目前,我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6%,绿地率达44%,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6平方米,位居全省前列,为我市先后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荣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同时,我市城市绿化工作还存在很多问题,虽然人均绿地率较高,但整体绿化品位不高,与省内外发达地区相比,与群众的需求和愿望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特别是在规划建设方面缺少监督制约,管理主体责任不明确,亟需采取立法的形式予以规范。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进一步发展,回应人民群众关切,2016年初,由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组织起草了《铜陵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于2016年10月28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
城市绿化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规划是建设的龙头。城市绿地系统总体规划是城市规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合理的城市绿地系统能够改善城市小气候条件,改善人民的生产、生活环境,园林绿地还具有内容丰富的设施、高度的思想性和艺术性,因此,科学、合理的城市绿化系统规划不仅能创造出清洁、卫生、美丽的城市,还能够极大提升城市品位。
《条例》规定,市城乡规划、城市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为了保证城市绿化规划稳定,杜绝擅自改变城市绿地用途的行为,《条例》明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城市绿地控制线(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因调整绿线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足。特别是一些对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的园林绿地、防护绿地、中心城区的山体、城市风貌保护区等绿地的调整,必须在绿线范围内补足,不得减少其范围内的绿地面积。
发动公众参与绿化建设
市民是城市绿地的享有者,也是城市绿地的维护者,城市绿化的发展离不开市民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此次《条例》从多方面鼓励和引导全民参与绿化服务工作,共同监督和保护绿化成果。
《条例》要求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同时,还要求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等城市绿化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此外,居住区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便于群众监督绿地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倡导绿色发展 体现生态惠民理念
随着城市规模迅速扩大,城市人口与日俱增,城市(尤其是老城区)可供绿化的用地紧之又紧,而人们对舒适环境的需求越来越高,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占地少,充分利用了空间,既改善人居环境还增强了城市观赏性,成为未来城市绿化发展的重要选项。虽然实施操作中仍然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但《条例》对此持开放态度,明确鼓励采用适当方式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
《条例》还明确了城市绿地的服务半径,要求做到“300米见绿、500米见园”,鼓励推行林荫式停车场绿化,要求闲置土地和未开工建设项目用地临时绿化,城市主干道两侧实体围墙逐步拆墙透绿,实行开放式绿化。以最大限度增加城市绿化率,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我市人居环境水平。
破坏绿化行为将受到严惩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将处所占绿地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生活中不少百姓因绿化树影响采光或视线,而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绿化树木。今后,《条例》对这类行为将处每棵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确需移植、砍伐和重修剪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故确需移植、砍伐、重修剪树木的,有关单位应当立即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且在移植、砍伐、重修剪树木的三个工作日内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还有不少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见,包括钉栓刻划树木、攀折偷盗花木、损毁草坪;损坏花坛、座椅、栏杆、园灯、雕塑小品、园路铺装、水电等绿化设施;围圈树木或者晾晒衣物、悬挂标牌;在绿地内拦河截溪、挖沙、取土、采石、筑坟、排污;在绿地内焚烧物品、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在绿地内饲养家畜家禽、捕猎、耕种;擅自在绿地内设摊经营、设置广告设施;擅自在绿地内搭棚建房或者停放车辆等行为都将受处罚,《条例》规定对上述行为将处于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的实施,对推动我市城市绿化事业健康发展、改善我市生态环境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长远影响,将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走绿色发展道路,建设幸福美丽新铜陵“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