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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招投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全文

2022/07/16108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采购交易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各类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 第三条 按照理顺关系、优化结构和提高效能的要求,建立公正透明、决策科学、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采购交易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各类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

第三条 按照理顺关系、优化结构和提高效能的要求,建立公正透明、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招投标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四条 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市招投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市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住房和城建委、国土局、水务局、交通局、监察局、审计局、规划局、重点工程建设局、质监局、工商局、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为成员。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定招投标采购方针政策,研究决定和组织协调招投标采购交易的重大事项。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是管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

第六条 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依法管理全市各类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并为交易活动提供集中、统一、规范的服务场所,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二)受理全市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市政、园林、装饰装修、人防、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管线敷设、民生工程等,下同)的招标备案、招标文件备案。

(三)牵头并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建设、管理、使用招投标采购各类评委专家库。

(四)集中代理市级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等政府性投资项目。

前款所称集中代理包括招投标采购方式核准、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编制并发售招投标采购文件、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中标通知书的发放等内容。

(五)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转让等项目的集中交易活动。

(六)负责对各类交易的统计、分析。

(七)组织建立并统一管理投标人、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各类资源信息库。

(八)建立各类交易活动中有关企业和执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档案。

(九)接受和处理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对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的质疑。

前款所称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当事人包括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代理机构等。

第七条 政府性资金包括:

(一)各级财政预算内、预算外安排的资金。

(二)由市财政负责偿还的政府性投资、融资项目资金。

第三章 招投标采购程序

第八条 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项目法人。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九条 依法需要通过招投标采购的公共资源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当在项目立项批准、土地出让方案批复、规划许可、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批复、国有产权转让行为批准的同时,将批复的有关文件抄送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

第十条 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代理政府性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招投标采购事宜:

(一)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二)发布招标公告。

(三)编制政府性投资项目的招标采购文件。

(四)招标文件备案。

(五)现场接受投标人报名材料。

(六)审查投标人资格,发售招标文件。

(七)接收投标保证金。

(八)组织开标、评标。

(九)发布中标公示,签发中标通知书。

(十)返还投标保证金。

(十一)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报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和市监察局备案。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交易。

第十二条 各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招标公告及中标结果必须按法律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监察机关负责对全市各类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招投标采购交易的规章制度;监督各类招投标及政府采购交易程序的履行;监督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受理和查办全市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问题的投诉;协助有关单位加强对招投标代理的中介机构和专家库的管理,建立招投标、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档案。

市审计部门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依法应招标的项目未招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未集中采购等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招标人、采购人应切实履行业主监督职责,对中标人未按合同履约的行为,应按违约责任及时处理,并向市监察局和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通报。

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对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有关职能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

(一)依法必须招标采购而未招标采购的。

(二)各类招标项目未进行招标备案的。

(三)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未委托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采购的。

(五)应当进入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

(六)和中标人串通,擅自变更招投标采购内容的。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信息记录,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两年内取消其参与铜陵市招投标采购活动的资格并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招标文件未经备案的。

(二)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第十六条 投标人、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信息记录,一至两年内取消其参与铜陵市招投标采购活动的资格并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投标人、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的。

(二)以向招标人、采购人或者评委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捏造事实、诬陷他人被查实的。

(四)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五)中标后转包、违规分包、变更项目经理等不按合同履约的行为。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参与铜陵市招投标采购交易活动的资格,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应当保密的情况的。

(三)在评审中明显偏袒某一投标人而打压其他投标人的。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市招投标采购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投标活动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国家、省直接组织的招投标采购项目,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铜陵县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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