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节能减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市建设,加强和规范节能减排项目管理,确保完成示范市建设的目标任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383号)、《关于2013年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批复》(财建〔2013〕804号)以及《关于调整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奖励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办法管理的通知》(财建〔2013〕9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项目,是指报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典型示范项目和列入市节能减排项目计划的产业低碳化项目、交通清洁化项目、建筑绿色化项目、服务业集约化项目、主要污染物减量化项目、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利用规模化项目(下称“六化”项目)。
第三条 市节减办负责全市节能减排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统筹推进,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章 项目计划
第四条 市节能减排项目计划根据年度节能减排工作总体安排制定,分为典型示范项目计划和“六化”项目计划。典型示范项目计划由市节减办负责拟定,经协调小组审定后,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备案;“六化”项目计划由各专项工作组提出,经市节减办汇总整理后,报市政府审定。
市节能减排项目计划经上述规定的审定、备案程序后,由市节减办报市政府印发执行。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五条 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按照属地原则,负责对辖区节能减排项目进行属地管理。市节减办及各专项工作组、各典型示范项目牵头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节能减排项目予以组织协调。
第六条 节能减排项目实行属地(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部门(市主管部门)、协调小组三级调度机制,负责解决节能减排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中:属地调度每月不少于1次,部门调度每季不少于2次,协调小组调度每年不少于3次。
第七条 县(区)政府和园区管委会、专项工作组、典型示范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下列要求向市节减办报送节能减排项目书面报告:
(一)每月25日前填报《铜陵市节能减排项目进度情况月报表》。
(二)每季度末月25日前综合报告本季度节能减排项目实施计划执行情况,包括项目进度、资金到位、节能减排效果、存在主要问题及解决办法和意见等。
(三)每年12月25日前全面总结上报本年度节能减排项目完成情况,包括计划完成、实施效果、未按计划完成和未收到计划实施效果项目原因分析及相关措施和建议等。
第八条 已报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典型示范项目(包括子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批准的除外)。其它项目因故确需变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经专项工作组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市节减办审核提交市政府审定。
第九条 节能减排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验收。
第四章 资金申报
第十条 节能减排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审核,专项用于支持节能减排项目建设。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节能减排资金以及省、市、县(区)财政安排的节能减排配套资金等。
第十一条 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对项目的支持方式包括政府投资、以奖代补、财政贴息等。支持标准为:公益性典型示范项目(含子项目)最高可达总投资的100%,其中中央资金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非公益性典型示范项目(含子项目)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40%,其中中央资金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30%;“六化”项目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10%。
第十二条 申报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列入市节能减排项目计划;
(二)已开工或具备当年开工条件,核准(备案)、规划、环评、能评、土地等手续齐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已落实;
(三)承担主体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项目实施能力。
第十三条 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申报与拨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公告。市节减办会同市财政局,于每年3月底前发布当年项目申报公告,明确当年项目申报的相关要求和所需报送的文件。
(二)受理项目。市节减办负责项目申报的受理,并会同市财政局和专项工作组牵头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申报条件审查。
(三)专家评审。市节减办、市财政局组织(或委托咨询机构组织)专家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四)项目公示。市节减办、市财政局会同专项工作组牵头单位,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支持项目名单,在网上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
(五)资金安排。项目公示结束后,由市节减办会同市财政局拟定当年节能减排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六)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节能减排项目资金安排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节减办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拨付由市财政局负责,按《铜陵市节能减排资金管理办法》(办〔2014〕39号)执行。
第十四条 对政府投资的节能减排重大项目,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尽早建成发挥效益,经市政府批准,可按不高于项目总投资10%的额度预拨部分资金,待项目建成后再予以清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列入计划的节能减排项目,各级发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以下形式进行监督检查:
(一)组织开展专项稽查;
(二)与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三)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检验和鉴定等。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进行财务监督。审计机关应当对财政资金的安排、支付、使用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建设标准和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履行项目投资决策、审批(核准或备案)、监督检查职责情况进行监察,查处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申报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时须填报清晰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的绩效目标,随申报文件一并报送。
第二十条 获得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须与市节减办和市财政局签订绩效管理协议,明确绩效目标、绩效跟踪和绩效考核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市节减办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对签订绩效管理协议的项目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再次申请财政资金的重要评审依据。对绩效考核结果较差且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财政资金;绩效考核结果较好的项目,优先安排财政资金。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项目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
(二)依法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
(三)未按规定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
(四)拒不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获得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收回已拨付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财政资金。
第二十四条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资金安排、建设实施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纪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项目责任主体单位以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及省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