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发布工程中心组建指南,集中受理申报、集中组织专家评审。
第七条工程中心建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研究开发方向明确,特色突出,具备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在本领域具有明显优势,在自治区内同行业中是公认的技术权威,在国内有较高的影响。
2、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有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3、拥有一支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固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0%。
4、工程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较为完备,能满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需要。研究开发、试验和办公用房不少于5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5、依托单位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有筹措建设资金的能力,能为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撑及后勤保障,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工程中心的责任。
第八条工程中心立项程序:
(一)申请。申报单位根据指南和工程中心建设条件要求,按照规定格式填报《银川市工程中心建设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经各县(市)区科技局(银川高新区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区)初审并签署意见,连同相应的证明材料报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初审。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结合实地考察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三)论证。通过初审的,提交工程中心建设可行性报告。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四)立项。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工程中心项目和资金安排建议,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联审,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五)任务书签订。被批准立项的工程中心建设单位与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签订《银川市工程中心建设计划任务书》,作为资助、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工程中心采取边建设、边研究、边运行和边完善的原则,建设期限为2年。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将会同市财政局随时对工程中心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与原建设计划任务不符,有权要求限期改进,直至撤销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