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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暂行)第四章支持政策与经费管理

2022/07/1693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一条经批复建设的工程中心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建设期内工程技术中心购置的先进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市科技经费按投资总额的2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在银川科技园建设工程技术中心的,享受《关于在银川科技园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银政办发〔2011〕27号)。 (三)择优推荐申报上一级工程中心建设。 第十二条工程中心的科技补助资金,必须专

第十一条经批复建设的工程中心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建设期内工程技术中心购置的先进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市科技经费按投资总额的20%给予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在银川科技园建设工程技术中心的,享受《关于在银川科技园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银政办发〔2011〕27号)。

(三)择优推荐申报上一级工程中心建设。

第十二条工程中心的科技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户管理,建立备查帐,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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