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制定建设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供水、燃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煤气)、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停车场、桥
涵、排水、污水处理及利用、城市亮化、防洪排涝设施等)、公共客运(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年度计划、市政公用设施维护计划的编制及建设资金管理,并组织实施;负
责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及市政公用事业的统计工作。
(四)负责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扩初设计的审查,参与其他工程建设设计方案、初步设计、
扩初设计审查。
(五)负责建设活动管理,规范建设市场;指导、监督建设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包括勘察设计、监理、
施工)、工程监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指导业主、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以及相关中介组织依法进行建筑活动。
(六)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颁布的工程建设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组织制定和发布银川地区市政工
程、维修工程建设统一定额;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指导、监督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
(七)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颁布的工程建设规范及标准;制定银川地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并组织实
施;参与国家、自治区及银川市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颁布的工程建设抗震设计、施工规范及规定;组织实施抗震加固工作。
(九)依法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建材市场、客运市场、燃气市场,查处市场主体各方违法、违规行为。
(十)负责建设行业法制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编制公共管网用户用水定额和计划;审查建设项目节水设施设计;推广应
用节水设施器具;负责节水工程竣工验收。
(十二)组织开展墙体材料改革及建筑节能、散装水泥及商品混凝土推广应用;负责建筑工程劳保基金管
理。
(十三)指导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和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研究制定经营城市的相关政策;指导、监督
城市基础设施资产经营、管理。
(十四)拟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具体科技项目实施和成果推广;组织新技术、
新产品、新材料引进推广和建设系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十五)编制行业人才培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行业执业资格的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称
评聘工作;指导建设行业学会、协会工作。
(十六)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09〕67号),设立银川市建设局(民防局),为银川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