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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第七章

2022/07/16156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六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1997年7月18日原劳动部发布的第8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1997年7月18日原劳动部发布的第8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7月3日起施行。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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