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源库由区发改委总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建立各专业库并负责监管。区规划局负责规划类中介库组建,区建委负责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类的施工、设计、监理库组建,区交通局负责公路工程施工、设计、监理库组建,区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设计、监理库组建,区市政局负责市政园林绿化类施工、设计库组建,区财政局负责造价咨询库组建。
政府各部门、平台公司依法委托的其他施工工程类别或中介服务活动,视具体情况再行确定建库牵头单位并按本办法规定组建相应专业库。
第七条 各类专业库入库单位数量由各牵头部门根据近几年全区政府投资项目数量并预计未来的工作量进行测算,按入库单位数量与相对应的工作量基本相符的原则提出并报区政府批准。
第八条 资源库组建按以下流程并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
(一)区发改委会同各建库牵头单位制定建库方案并报区政府批准。
(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区政府批准的建库方案制作招标文件,并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
(三)招标法定程序结束后,各牵头部门与入选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并告之入库后相关管理要求。
(四)建库牵头单位将各专业库移交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统一使用。
第九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资源库投入使用前应当制定随机选取的具体办法并报区发改委批准。
第十条 入库单位应将投标文件承诺的本单位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名单报相关牵头部门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资源库原则上3年为一期并实施动态管理,牵头部门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