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质量和依法采购的水平,维护政府采购文件执行中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健全和完善政府采购文件的检查、备案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春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和市、县(市)、区联合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政府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文件的检查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长春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文件的检查和备案工作。
第四条 政府采购办应当对政府采购活动开展过程中所有相关文件实行全方位、多层次的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并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 市政府采购办检查的政府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采购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后审文件、投标文件、评标原则、评标办法、评标标准、评标标准细则、评标打分办法、各种补遗文件、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等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第六条 市政府采购办应当对下列政府采购文件在对外发布或投入使用前2个工作日进行审查并备案:招标公告、招标邀请函、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采购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评标原则、评标标准、评标办法、评标标准细则、评标打分办法、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
第七条 市政府采购办下达的属于极特殊情况的政府采购计划(如紧急性或临时追加的政府采购计划),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要求,将政府采购文件在对外发布或投入使用前1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采购办审查并备案。
第八条 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按规定要求向市政府采购办及时、准确、全面、完整、真实地提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政府采购文件及相关资料。
第九条 市政府采购办必须对政府采购文件就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财政政策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是否与省、市有关政府采购、财政政策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是否按市政府采购办规定的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
(四)采购文件是否全面、完整、准确、真实;
(五)采购标准是否公开,是否存在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现象;
(六)评标办法、评标标准、评标细则及打分办法是否符合政府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在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中是否存在对其他供应商的排斥行为或者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第十条 经市政府采购办检查的政府采购文件中有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中任何一项不符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发布执行,否则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第十一条 市政府采购办对有关政府采购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纠正。拒不纠正或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次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否则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长春市政府采购文件检查备案暂行办法 )由长春市政府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