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依法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二)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采购人代表在本次政府采购项目介绍其采购需求时,只能就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需求范围内的事项进行陈述,不得发表与技术需求无关的任何言论。
(四)对不属于采购文件中规定品牌的采购项目,采购人代表不得在评标会中指定品牌或者对某个品牌发表倾向性意见。
(五)在评标过程中,采购人代表不得对某个供应商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不得向其他专家评委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的评审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