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二)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三)不得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四)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及评标会场的相关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五)不得在招标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六)不得拒绝市政府采购办的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供应商有以上第(一)至(六)项情况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并根据政府采购法处以采购金额5‰~10‰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