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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政府采购评标会场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2022/07/16108 作者:佚名
导读:市政府采购办监督检查管理人员必须就下列事项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一)监督检查评标委员会是否依法组建。 (二)监督检查评标委员会专家人数是否占成员总数的2/3以上。 (三)评标过程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四)监督检查评标过程中有关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采购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打分办法、评标细则等

市政府采购办监督检查管理人员必须就下列事项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一)监督检查评标委员会是否依法组建。

(二)监督检查评标委员会专家人数是否占成员总数的2/3以上。

(三)评标过程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四)监督检查评标过程中有关政府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采购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评标标准、评标打分办法、评标细则等需要事先经市政府采购办监督检查的文件)是否与事先经过市政府采购办监督检查的文件相一致。

(五)监督检查成交供应商的确定是否遵循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专家评委会共同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

(六)监督检查采购人代表、专家评委在评标过程中是否对投标供应商有倾向性行为、诱导性言论、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七)监督检查投标供应商是否如实回答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投标文件范围内提出的有关问题。

(八)监督检查是否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市政府采购办的监督管理人员在评标会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不符合上述规定之一的,必须依法予以制止。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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