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而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服务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决议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授权业主委员会行使招标人职能。物业区域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或者因故解散无法重新选举产生的,业主大会应当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招标人开展物业服务招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物业服务招标并参加投标竞争的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外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部核发的资质证书的投标人,经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参加本市的物业服务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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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物业项目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监督和具体实施。
第五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服务。住宅物业区域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业主和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六条 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的,中标签约企业应当承担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因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发生的必要费用。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也可根据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统一明确的标准,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制作、发布和专家评审等招标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
第七条 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
(一)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
(二)业主大会决议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在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或解除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