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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章 招 标

2022/07/16126 作者:佚名
导读:第八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住宅物业区域总建筑面积在5万(含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一个住宅物业区域分期建设的,应当按照物业区域整体规划面积计算。 住宅物业区域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3万(含3万)平方米以上的,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

第八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住宅物业区域总建筑面积在5万(含5万)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一个住宅物业区域分期建设的,应当按照物业区域整体规划面积计算。

住宅物业区域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3万(含3万)平方米以上的,经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服务项目的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坐落地址、四至范围、物业类型、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房屋栋数、房屋建筑结构、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或者规划总平面图、物业功能分区、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共用设施设备配置和权属状况等;

(三)物业服务内容及标准;

(四)对投标人及投标文件的要求;

(五)招标方案;

(六)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七)物业服务合同的订立说明;

(八)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建设单位作为招标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登记。

办理招标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招标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详图或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四)招标文件;

(五)建设单位法人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

印件(查验原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的,其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到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登记。

办理招标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招标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

(四)业主大会同意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决议原件、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招标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文件审查,审查合格后发放《物业服务招标登记备案通知单》,并指导、监督招标人依照本办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

(二)招标项目名称、地址、物业类型与建筑面积、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等基本情况;

(三)投标资格条件;

(四)投标人报名地点、期限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的,还应当说明招标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公开招标的物业服务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项目的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现场踏勘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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