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物业服务相应资质等级和招
标文件要求的具体条件。对被评定为物业服务信用企业的,在规定期限内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的,实行增分制度。
第十九条 投标人投标时需提供以下文件: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外地企业还应提供备案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函,包括管理目标、物业服务费等;
(二)技术部分,包括服务的内容和标准、人员配备、主要工作环节运行程序及检查方法、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三)商务部分,包括物业服务费和其他委托代理服务费等收费标准报价,收费形式以及相应的项目财务收支测算;
(四)资信部分,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复印件、管理业绩、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等情况;
(五)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投标地点。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视为放弃投标。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业主大会作为招标人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共同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密封通知招标人。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