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公开进行。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到场监督物业服务开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导和具体实施相关工作。
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应当记录开标过程,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会同街道办事处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开标前1日内,从物业服务评标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参评专家按时参加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与招标人、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回避评标。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择优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投标人的投标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标底,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三)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不能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第二十八条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相关内容应当由投标人拟定资格合格的项目经理说明。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投标文件、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
第三十条 投标文件评定过程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评审投标文件,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评标过程中不得外出、会客、使用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系,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评标的基本情况和有关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评分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和订立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充事项纪要。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需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中予以明确。
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为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应当从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并将中标结果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向业主公告。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出具评审结果后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的内容进行保密,不得复印、抄录。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当日将全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封存一份备查,其余投标文件退还。封存的投标文件满六个月后退还。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企业法人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招标人应当对中标人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