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1〕24号)、《长沙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办法》(长政办发〔2009〕4号)、《长沙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长交办〔2009〕173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细则,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目标: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积极筹措管理养护资金,严格落实公路管理养护的各项要求,逐步实现“有路必养”。
第三条农村公路为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统计口径内的县道、乡道和村道,管理养护工作包括日常保养、小修、中修、大修、水毁恢复工程以及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开展切实可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由县和乡镇(街道)按职责权限统一组织领导,实行“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县道的建设、管理、养护主体为县交通局,乡、村级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主体为属地乡镇(街道),县交通局作为行业管理部门,以投入配套资金为主,乡镇(街道)应确保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各项责任得到落实。
第五条 县交通局代表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具体政策和细则;上报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县级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检查、评定县道养护质量;审批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检查、考核、指导乡、村级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街道)职责:组织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明确乡镇(街道)农村公路管养机构及相关职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养计划并组织实施;筹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乡镇(街道)补助资金;及时发现、制止损坏公路行为,协助做好路政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工作;遇有自然灾害致使交通受阻时,组织有关部门及沿线人民群众及时抢修,保障道路通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村(社区)职责:负责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积极协助做好本区域内县、乡道的保护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措与使用
第八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措与管理应遵循“广开渠道、多方筹资、统筹安排、专户专账、专款专用”的原则。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按照县道县统筹,乡道乡统筹,村道村统筹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农村公路养护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
第九条县交通局、乡镇(街道)分别设立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村级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由乡镇(街道)代管,上级拨付及本级筹措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均进入专账管理,专账资金按年度进行逐级结算核销,年度有结余的,结转滚存至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中设立日常养护基金和大中修基金。县级财政按照县道5000元/公里·年,乡、村道2000元/公里·年的标准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进入日常养护基金。日常养护基金用于全县县、乡、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由县、乡镇(街道)分级管理,合理使用;省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补助资金进入大中修基金,县人民政府按照县道2万元/公里·年,乡、村道4000元/公里·年标准安排财政预算资金进入大中修基金。大中修基金用于县道的大中修、安保、水毁恢复及危桥改造及乡、村道的大中修补助,由县交通局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各乡镇(街道)每年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按县级日常养护补助资金的30%安排资金用于乡、村道的日常养护及大中修,资金进入乡镇(街道)设立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村民代表大会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集必要资金或以投工投劳的形式,组织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十三条 日常养护资金由县人民政府根据上一年度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考核情况(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按照县道5000元/公里·年、乡、村道2000元/公里·年的标准在日常养护基金中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拨付。县道的大修、安保工程、水毁工程及危桥改造资金按县工程建设申报程序申报,经县投资评审中心审批后在大中修基金中支付。乡、村道的大中修补助资金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大修20万元/公里、中修5万元/公里的标准在农村公路大中修基金中拨付。乡、村道的安保工程、水毁工程及危桥改造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在大中修基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县财政、审计、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审计,确保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时到位,安全使用。
第四章 计划与实施
第十五条县道的养护计划由县公路管理站负责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乡、村道的养护计划由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报县交通局审批。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必须通过有效途径对社会发布,且原则上不得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改,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县道的日常养护由县交通局委托县公路管理站组织实施,乡、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由属地乡镇(街道)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县道的大中修按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计划由县交通局组织实施;乡、村道的大中修由属地乡镇(街道)统一申报年度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县道的安保工程、水毁工程及全县范围内的危桥改造工程由县交通局组织实施。乡、村道的安保工程、水毁工程由属地乡镇(街道)上报设计、预算和工程施工方案到县交通局实行审批后实施(抢险等特殊工程可先实施后再申报)。
第五章 管养工作运行机制
第二十条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应尽快实现农村公路管理信息的标准化和网络化,要根据农村公路普查情况,建立计算机网络的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保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十一条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与生产单位必须彻底脱钩,养护经费养事不养人,实现管养分离。
第二十二条县、乡道的大中修工程要按照《长沙市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长沙县建设工程招投标办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参与投标的企业需具备二级以上公路建设资质,采用合同管理和施工监理办法进行管理;县道、乡道的日常保养和小修工作,应择优选择有公路建设资质的企业承包,按照定额管理、计量支付的原则实施,具备条件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承包人;村道的养护按照竞争原则由村(社区)组织实施;水毁、冰灾、地震等突发和特殊情况可由公路管养单位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第二十三条各乡镇(街道)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和防止超限超载运输为重点,结合自身实际,采取有力措施,通过政府协调、部门执法、乡村配合、企业自律、制订和完善相关制度,做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工作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村道的路产保护工作由村(社区)负责。
第六章 目标考核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各乡镇(街道)年度考核目标,考核内容包括:各有关方面职责落实情况、农村公路基础数据库进行情况、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公路养护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公路路政管理情况。
第二十七条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应按照“县道月检、乡道季检、村道抽检”的原则,组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和考核方法由县交通局制订。
第二十八条县交通局负责对各乡镇(街道)农村公路年度考核,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考核评比按《长沙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县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