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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简介

2022/07/1698 作者:佚名
导读:长治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引导各级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级政府

长治市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引导各级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级政府)。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市质量强市领导组办公室牵头,会同领导组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具体考核细则见附件。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六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我评价。各县级政府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按照年度考核通知要求,将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市质量强市领导组办公室。

(二)文审初评。市质量强市领导组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依据考核细则,参考市级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和官方渠道公开的信息,对各地自评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初步评审。

(三)实地核查。考核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级政府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评定。市质量强市领导组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进行综合评定,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和考核等级建议。

(五)结果通报。市政府、市质量强市领导组对考核评价报告和考核等级建议进行审议,确定考核最终结果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县级政府,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在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给予加分,上级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县级政府,在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扣分,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上级有关部门收紧或暂停对该地区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

考核结果为D级的县级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质量强市领导组办公室。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市质量强市领导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各县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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