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实施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和省物价局制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宣传物价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长治市郊区物价局
(2)、负责全区价格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提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建立和完善价格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区价格计划草案,研究和提出全区价格改革年度计划、中长期规划和政策建议,设计和论证价格改革方案。
(3)、管理国家、省、市列名的商品、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规定商品和收费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和调整省委托的商品和收费的价格标准;负责价格调控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工作;对粮食、重要农副产品等风险基金及储备商品的使用提出建议;按照定价权限的范围审定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标准;负责收费许可证的核发和年审;负责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负责主持重要商品的价格(服务收费)决策听证会;负责涉外商品价格管理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房、集资房价格管理办法,对非住宅商品房核定基准价格;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廉租房、未售公房租金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5)、负责低价倾销工业品的成本认定,制止低价倾销;负责集市贸易的价格管理。
(6)、组织全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违法案件,参与对煤炭及专项基金及“价差"、“量差”的稽查;参与对乱摊派、乱集资、乱涨价、乱收费的监督检查;负责全区明码标价工作;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指导职工义务物价监督检查。
(7)、建立全区市场价格监测体系,组织价格信息网络,分析市场物价形势,预测物价走势,研究价格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建立完善信息发布制度。
(8)、负责全区价格评估管理和监督工作;接受委托负责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涉及的扣押、没收、追缴物品及纠纷财物等涉案物品的价格评估、认定、鉴证工作;接受委托调解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价格纠纷,协调有关价格事宜;开展物价政策咨询服务和价格认证工作;接受企事业单位的聘请,担任常年价格顾问。
(9)、负责全区主要农产品、工业品、服务收费成本和流通费用的调查、汇总、分析;负责调(定)价(费)前的成本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