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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第五章 法律责任

2022/07/16147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在2年内未实施具体征地或者用地行为;已实施征地,满2年未供地的; (二)在土地权利不清、手续不齐、安置补偿义务履行不到位、他项权利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违规供应土地的; (三)擅自同意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农用地转用批准后,在2年内未实施具体征地或者用地行为;已实施征地,满2年未供地的;

(二)在土地权利不清、手续不齐、安置补偿义务履行不到位、他项权利未依法解除的情况下违规供应土地的;

(三)擅自同意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的;

(四)擅自办理闲置土地使用者新的用地申请和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登记手续的。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存在超越、滥用法定职权、事实调查认定不清楚、法律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明显不当、徇私枉法、收受贿赂、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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