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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第六章 附则

2022/07/16234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未动工:是指依据已批准的施工图建筑基础未达到±0.00标高的情形下停止开发建设的行为。 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约定和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不包括绿地面积。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三十三条 闲置集体建设用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未动工:是指依据已批准的施工图建筑基础未达到±0.00标高的情形下停止开发建设的行为。

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的约定和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不包括绿地面积。

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三十三条 闲置集体建设用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拟定处置方案时,应当会同集体建设用地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收回的集体建设用地,交由集体建设用地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处置。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4月28日国土资源部公布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进入处置程序的闲置土地,继续沿用原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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